[南充市] 禽兽!南充一男子入室盗窃,对女屋主起了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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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鲜*林,男,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镇**村**号。
鲜某犯罪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涉嫌强奸、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网络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鲜*林在南江县**镇街上购买了改刀、手电筒、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准备实施盗窃行为。次日凌晨,鲜*林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岳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当其发现岳某甲一人在卧室内睡觉时,遂起意强奸被害人。鲜*林冒充被害人丈夫被识破,欲以强行按压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被害人强烈反抗、呼救,鲜*林担心事情败露逃离现场。

(网络图)2021年1月19日2时许,鲜*林趁**镇**街**号被害人梁某甲家大门未上锁之机,潜入室内欲行盗窃,被梁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1年1月19日3时许,鲜*林撬门进入**镇**街**号被害人岳某乙家中欲行盗窃,被岳某乙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某、梁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鲜*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岳某甲、岳某乙等人的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鲜*林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鲜*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鲜*林实施强奸罪、盗窃罪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鲜*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鲜*林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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