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南充交警发布公告,105名司机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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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饮酒驾驶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通知的公告


以下违法行为人涉嫌饮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或提出陈述与申辩,逾期不处理的或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杨先斌(男,身份证号码512925******6291)于2019年11月05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2.谢先才(男,身份证号码511303******063X)于2016年07月26日,在高坪区望鹤路二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罗建民(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39)于2019年10月30日,在高坪区龙江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4.张跃泽(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12)于2019年10月10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任家良(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554)于2019年12月14日,在高坪区龙门华龙大道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熊恭元(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16)于2019年09月20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李玉平(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416)于2020年01月10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卜宗胜(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414)于2020年01月10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条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零二十元以上三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 贾树林(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057)于2015年09月20日,在高坪区嘉陵江四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三百二十元以上二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宋均(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012)于2015年07月05日,在高坪区高广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1.张凯(男,身份证号码511303******4550)于2015年10月27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12.罗丕林(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37X)于2016年03月25日,在高坪区老万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三百七十元以上二千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3.赵元红(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938)于2015年11月13日,在高坪区仙鹤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4.李宗和(男,身份证号码512921******8498)于2015年12月02日,在高坪区龙门华龙大道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警告,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两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5.马攀(男,身份证号码511321******631X)于2015年08月08日,在高坪区临溪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6.蒋小兵(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218)于2017年10月04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17.马志龙(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210)于2018年04月05日,在高坪区东新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18.明方利(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952)于2017年02月17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19.邓崇伦(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231)于2018年01月08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0.韩英贵(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237)于2016年05月09日,在高坪区老螺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1.王兴银(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378)于2016年05月09日,在高坪区老螺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22.刘术文(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210)于2017年01月02日,在高坪区318国道2138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三百二十元以上二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3.李光朝(男,身份证号码512926******4374)于2016年02月22日,在318国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4.郑荣(男,身份证号码511323******5276)于2016年09月20日,在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5.屈存保(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15)2016年09月24日,在龙江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两千零四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26.徐在南(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538)于2016年06月09日,在老螺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7.易多(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892)于2017年04月10日,在清溪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8.刘云灿(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038)于2017年04月06日,在打青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9.唐润银(男,身份证号码511303******3076)于2016年05月25日,在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30.杨全胜(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41X)于2016年04月03日,在高坪区东观马路下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1.李林(男,身份证号码511304******3817)于2016年09月02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32.官明有(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678)于2019年08月01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于2019年10月20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33.张洪波(男,身份证号码511303******379X)于2019年04月18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于2020年01月01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34.李炳春(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374)于2016年10月18日,在高坪区东观马路下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于2018年10月31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零二十元以上三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5.罗丕荣(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375)于2020年01月20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三千零二十元以上四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36.彭俊生(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372)于2020年01月20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7.左华洪(男,身份证号码511304******1418)于2015年05月08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8.龚建平(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59X)于2016年11月11日,在高坪区清溪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五十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9.王安普(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133)于2018年09月10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于2020年05月30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40.罗建平(男,身份证号码512901******3235)于2015年10月15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1.钟进寿(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015)于2019年08月10日,在高坪区高广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2.李发林(男,身份证号码511303******3192)于2019年07月22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43.姚富春(男,身份证号码511303******3073)于2019年07月22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44.刘春(男,身份证号码511303******2858)于2018年08月17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5.龚定刚(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592)于2015年09月20日,在高坪区青松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6.郭增林(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19)于2017年05月01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五十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于2018年01月18日,在高坪区龙江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零七十元以上三千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于2020年09月15日,在高坪区龙门政龙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零二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47.杜建强(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39)于2016年01月25日,在高坪区龙门华龙大道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于2017年11月28日,在高坪区龙江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二十元以上三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于2019年02月25日,在高坪区龙江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48.吴清(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516)于2014年11月18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七十元以上二千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于2016年09月20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于2016年12月27日,在高坪区建设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9.蔡国定(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018)于2017年05月14日,在高坪区清溪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七十元以上二千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0.屈成伟(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335)于2014年04月27日,在高坪区阳春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1.王洪(男,身份证号码511303******289X)于2013年04月09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零七十元以上三千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2.李小平(男,身份证号码511303******1959)于2016年7月19日,在龙门华龙大道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一千零四十元以上两千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3.柏在伟(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758)于2015年09月25日,在高坪区318线2151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4.晏洪兵(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599)于2016年08月05日,在清溪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5.张传学(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715)于2019年11月05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6.张明(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952)于2019年12月03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7.罗吉武(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338)于2019年07月20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8.李林(男,身份证号码511304******0415)于2019年04月20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9.王仲杰(男,身份证号码370123******3437)于2019年01月14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于2019年06月09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0.向启正(男,身份证号码512921******3276)于2019年07月25日,在高坪区龙门华龙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1.郑兵(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875)于2016年10月19日,在高坪区清溪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2.梁远军(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952)于2019年05月17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3.刘波(男,身份证号码511304******0731)于2015年07月15日,在高坪区江东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4.林忠余(男,身份证号码330326******6417)于2017年12月31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5.包茂德(男,身份证号码512921******6574)于2017年12月18日,在龙江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6.王勇(男,身份证号码511303******0656)于2017年01月16日,在高坪区高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7.王开亮(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30)于2017年01月17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8.肖刚(男,身份证号码511303******1959)于2015年09月23日,在高坪区龙门华龙大道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9.谭伟(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758)于2015年06月25日,在高坪区江东大道二桥头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0.黄天贵(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413)于2018年02月21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1.张知青(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958)于2016年12月20日,在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2.张义钦(男,身份证号码412322******2131)于2017年05月07日,在高坪区阳春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3.文静(男,身份证号码500101******3538)于2018年01月31日,在高坪区江东大道(顺一鱼馆外)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4.徐志全(男,身份证号码342529******6816)于2016年04月30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5.蒲云章(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915)于2019年11月10日,在318国道2149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6.熊尚全(男,身份证号码341226******193X)于2016年04月03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7.杨春(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770)于2020年01月10日,在高坪区东皇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8.章顺江(男,身份证号码511303******6012)于2020年03月22日,在高坪区318国道2151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79.张继贵(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72)于2020年05月09日,在高坪区龙门政龙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80.杨永千(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831)于2015年10月24日,在高坪区清溪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于2020年05月15日,在高坪区阳春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81.胡保全(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815)于2020年05月20日,在高坪区龙江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82.陆大进(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752)于2020年05月28日,在高坪区龙门三十六米大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七十元以上二千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3.杨南均(男,身份证号码511303******1670)于2020年05月22日,在高坪区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4.杨钦富(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079)于2020年05月15日,在高坪区龙门政龙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5.邹聪(男,身份证号码511303******4418)于2020年06月12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6.满兵(男,身份证号码511303******5118)于2020年06月11日,在高坪区高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7.胡绍兵(男,身份证号码512927******1274)于2020年06月16日,在高坪区龙门华龙大道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8.梁远中(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298)于2020年06月04日,在高坪区东新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二千零七十元以上三千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9.罗国胜(男,身份证号码512921******5034)于2020年06月06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90.林勇(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65X)于2020年06月03日,在高坪区阳春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1.龙德全(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293)于2020年06月03日,在高坪区318国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三千零二十元以上四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2.杨含金(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815)于2020年07月12日,在高坪区318国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零二十元以上二千零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3.明国华(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939)于2020年07月02日,在高坪区直属二大队农村派出所辖区乡村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4.杨宗堂(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194)于2020年08月22日,在高坪区318国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一百五十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5.代文海(男,身份证号码510902******6293)于2020年09月18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96.陈波(男,身份证号码511303******6211)于2020年09月15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7.张海琳(男,身份证号码511303******5418)于2020年10月19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8.姚邦钊(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377)于2020年10月25日,在高坪区胜焉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零五十元以上三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99.张工作(男,身份证号码341227******3074)于2020年10月16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0.吕龙(男,身份证号码511303******197X)于2020年12月21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1.杨振文(男,身份证号码511303******621X)于2020年12月18日,在高坪区318国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一百五十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2.杨六胜(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757)于2020年12月18日,在龙搽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一百五十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3.张文多(男,身份证号码511303******6735)于2020年12月21日,在高坪区向阳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4.党辉(男,身份证号码512921******0090)于2020年04月06日,在高坪区鹤鸣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5.王跃军(男,身份证号码512921******2412)于2020年10月19日,在高坪区沁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二款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临溪街108)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大队将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提出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无异议。
来源:南充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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