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南充男子持“仿真枪”抢劫车辆,还把司机锁进后备厢…



  近日,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抢劫案,还原被告人作案细节。

想找“快钱” 驾校教练实施抢劫

1984年出生的范某某,四川省南部县人,是一名驾校教练。然而,范某某并没有将心思放在工作上,而是动起了歪念头。2019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范某某打算实施一次抢劫弄点钱,在用假发、口罩对自己进行伪装后,他携带仿真枪、砍刀、手套、绑扎带等作案工具,在绵阳市经开区某居民点一十字路口选择作案目标,并很快锁定了一辆红色东风牌标致308轿车驾驶人宋某某。

  坐上宋某某的车后,范某某开始一步步实施自己的犯罪计划:

  ● 首先表示自己要去安州区界牌镇取点东西,并与宋某某协商好了往返车费
  ● 在从界牌返回的途中,他又要求宋某某将车开到一处僻静的地方,以便自己可以试一下携带的枪支
  ● 在宋某某按照其要求将车开至经开区一无名道路后,刚刚还十分健谈的范某某突然翻脸,持仿真枪威胁宋某某要求使用其轿车,宋某某不敢反抗
  ● 见此情景,范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绑扎带将宋某某双手反绑,锁进轿车后备厢,同时拿走了宋某某手机
  ● 随后,范某某将车辆开至经开区某小区附近

这时,宋某某在后备箱内挣脱绑扎带,趁范某某下车打开后备箱之机,逃离并呼救。担心被抓的范某某立即将车开走,停放于塘汛镇一处工地,将宋某某放置在车上钱包内的身份证两张、人民币二十元及香烟半包拿走后,弃车逃离现场。另一边,成功逃脱的宋某某也第一时间向警方报了案。

弃车逃离 车辆价值该不该计入抢劫数额?

2019年1月15日和28日,民警对范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扣押黄色挎包一个、黑色仿真枪一把、银灰色假发一顶、黑色绑扎带三圈、黑色刀具一把。经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东风牌标致308轿车价值35000元,手机价值500元。2019年1月17日,范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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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范某某主观上没有占有机动车的目的,抢劫车辆价值不应当计入抢劫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机动车已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被告人已经实际占有了机动车,同时劫取机动车辆作为逃跑工具,故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被抢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某某系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某某在实施抢劫前,事先预谋并准备了仿真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其犯罪并非出于偶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内容来自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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