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醉驾公车肇事身亡 公司会不会担责?

一家公司的司机与一名同事外加几位朋友在一起饮酒,事后该司机醉酒驾驶公司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死者亲属将公司及一同饮酒的人告上法庭。2月12日,小编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公司负有对车辆管理失职的责任,一同饮酒的人没有充分尽到劝阻制止死者酒后驾车的安全注意义务,日前一审判决死者所在公司和一同饮酒的同事各赔偿10%的损失, 其他两名朋友各赔偿5%的损失。

醉驾发生事故 司机不治身亡

黎龙是嘉陵区某公司的驾驶员。2018年4月27日下午,黎龙驾驶公司的一辆小车外出联系业务, 期间黎龙与公司同事孙贵邀约,晚上一起吃饭。晚上6点50分左右, 黎龙开着公司的车带着11岁的儿子黎卫来到约定的饭馆, 一同吃饭的除了同事孙贵还有两个朋友孔军、鲜威, 另外还有一个叫薛娇的女子和马鲁的男人。席间,马鲁有事提前离席,薛娇没有喝酒,黎龙、孙贵等人一共喝了2斤白酒。

晚8点半饭局结束后,孔军、鲜威等各自回家, 黎龙开车同孙贵送黎卫回家后,又开车载着孙贵来到顺庆区文化路,接朋友周勋,3人一起到金泉路一家鱼庄继续喝酒。到鱼庄10分钟后,黎龙有事离开,于当晚9点50分左右,驾驶公司的小车撞上顺庆区丰登路丰源小区外的电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检测:黎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244.5毫克,属于醉驾。

两名亲属起诉 被告均称无责

黎龙上有老母下有小儿。2018年6月11日, 黎龙的两位亲属一纸诉状将黎龙所在公司和孙贵、孔军、鲜威告上顺庆法院。

庭审时,二原告提出,黎龙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等共计470639.5元,应由4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认为各被告均未尽到相应义务, 对黎龙死亡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 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指控,4被告均称无责。被告嘉陵区某公司辩称,黎龙是在下班后参与私人宴会,后又隔了几个小时发生的车祸,本公司没有利用任何职务邀请死者参与聚会,不应担责。被告孙贵辩称:晚上9点后,我和黎龙已经分开,后面发生的事情,我不知晓。

被告鲜威和孔军均辩称: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该有清醒的意识,而且我们没有劝酒,还极力阻止他开车,让他叫代驾。

法院作出判决 死者承担主责

4被告究竟应不应该对黎龙的死亡担责,成了争辩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 死者黎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有多年驾龄的司机, 明知酒后不能开车而醉酒驾车, 造成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贵、鲜威、孔军在饭后明知黎龙已饮酒,虽进行过一定劝告, 但还是放任黎龙驾车离开,3被告没有充分尽到劝阻制止黎龙酒后驾车的安全注意义务, 对造成黎龙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特别是孙贵,与黎龙系单位同事,明知黎龙已喝酒,依然坐在黎龙车上, 未及时阻止黎龙开车,其过错比鲜威、孔军更大。作为案涉车辆的被告公司, 虽然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小车驾驶员由公司统一管理、安排调度。驾驶员根据分管领导安排出车,完成任务后及时返回, 在派车单上完善手续;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 但该公司庭审中并未提交派车手续, 事发前也未通知黎龙下班后将车辆返还单位, 可见单位对车辆管理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单位对黎龙醉驾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根据原、被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公司和被告孙贵各承担10%的责任,被告鲜威、孔军各承担5%的责任。法院认定黎龙死亡产生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63591.5元,日前判决被告公司和孙贵各向原告赔偿46359.2元, 被告鲜威、孔军各赔偿23179.6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多人实施侵权行为 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本人对其自身醉驾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而4被告责任大小不同,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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