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园乡原党委书记陈某明涉嫌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一案被蓬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标题)蓬安县法院公开审理监察委移送第一案

         8月7日上午,蓬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新园乡原党委书记陈某明涉嫌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一案,该案是蓬安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蓬安县纪委、监察委及部分乡镇工作人员场观摩了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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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2日,陈某明涉嫌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案由蓬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向蓬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于7月2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陈某明在任中共蓬安县新园乡党委书记期间,自2012年以来,违反国家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制度,以解决所谓“经费”开支为由,与时任新园乡党委副书记、镇长等其他人员一起,采取虚构民政事业开支事项、虚列民政专项经费支出、冒用他人名义等手段,套取新园乡民政事业经费作为“账外资金”,并以各种名义进行开支,至案发时共套取民政事业经费共计6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其他人非法套取民政专项事业经费,进行个人秘密私分,发放职工“春节费”,同时还用于职工公款旅游,用于非民政专项支付事项,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我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陈某明当庭认罪悔罪,并希望得到从轻处罚。鉴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蓬安法院    撰稿:李小波

编辑:张勤

审核: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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