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地摊卖盗版光碟 南充一男子钱没赚到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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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每逢赶场的日子,便在场上摆摊贩卖盗版音像制品。昨(2)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嘉陵区吉安镇男子向天望 (化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日前被该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 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摆地摊 扩大经营范围

向天望,家住嘉陵区吉安镇。2015年6月, 向天望从河北打工回到吉安后,就在吉安场上摆摊卖饼干。在这期间,他认识了一个卖光碟和录像机的杨老汉。2015年7月的一天, 杨老汉对向天望说,卖碟子很辛苦,自己身体不好,想把摊子转给他。向天望心想,反正自己在这里卖饼干,多卖一种商品效益更好点,便同意了。随后,向天望以2.6万元的价格把杨老汉的三轮车、电子设备、录像机和3500张光碟一起接收过来,以后每逢当场天,向天望就搞起了多种经营。

无证照 出售盗版光碟

2015年8月13日上午,南充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和嘉陵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在嘉陵区吉安镇某街道对向天望的音像制品零售摊点进行检查,发现向天望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向天望经营的光碟进行了登记保存,经检查,光碟内容为舞曲、连续剧、电影之类。
经过南充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后期作出的鉴定意见, 其中41种47张为正版, 另外1310种3241张为盗版音像制品。 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诉了向天望, 向天望也承认了出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 因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执法人员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017年11月7日, 向天望到嘉陵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获轻判 并处罚金1000元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向天望犯侵犯著作权罪, 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调查认为,被告人向天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音像制品3241张,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向天望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天望销售盗版音像制品, 因被有关职能机关及时查获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天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向天望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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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为: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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