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今日关注 | 南充:物业给业主起绰号犯法吗?

​长沙某小区物业
物业给业主备注“刁民”上热搜……
近日南充也有物业给业主起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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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更多的是业主对物业的不作为的反抗,比如业主不交物业费,或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等,之前某科物业收到“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锦旗,全国业主拍手称快,就说明了业主苦物业久矣,而物业对业主的投诉或合理的诉求等等,也都会有自己的想法,但这些行为犯法,比如泄露业主信息、给业主起绰号等!
1、物业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触犯什么法律?
物业公司有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可以进行适当的监控,比如在公共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等,但如果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对业主进行监控或者“盯梢”的行为,涉嫌侵犯业主的隐私权。
可能会触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但有时候在小区群里会使用一些他人的肖像,只要是合理使用,都是可以的。
之前我们也报道过南充某些小区将交房时遭遇装修公司等广告电话的骚扰,虽然不能确定是什么人将业主信息泄露出去的,但作为物业也是掌握着所有业主的的具体个人信息,如果将这些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所以,是否合理使用,是关键。
2、物业给业主乱起绰号,触犯什么法律?
近日有网友爆料,南充某小区物业在自己的微信里给业主起绰号,而该物业公司更是宣传的星级服务。
如果起的绰号具有侮辱性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必然属于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利益,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不同程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除了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物业不作为,被业主投诉举报或找茬,物业就要对业主分门别类,这样的物业是不合格的,为什么被投诉或找茬?物业自己的服务真让业主满意了吗?而且对业主起外号,就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3、物业为了催收物业费,哪些行为触犯法律?
1)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民法典》第941条)
2)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第944条)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做好交接工作,否则,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民法典》第949条)
4、业主对物业不满意,可以直接罢免吗?
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但个人业主无权作出罢免物业的决定,解聘物业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看来,罢免物业需要集体行动,并非个人能力可为,其实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罢免的难度。不过一个物业做得好,可以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比如南充万科小区,街道办欲成立业委会遭到了该小区的大部份业主反对,反之,大概率会受到集体的批评以及业主的反感,最后只会导致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差,收费等问题也越来越大,物业,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产物,我们依然期待相关法律能不断完善,规则更为清晰明确,让它真正发挥最大的作用。

综合徐芬说法,转载请注明来源,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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