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南充:一火锅店提炼“老油”供顾客食用,老板、厨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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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南部县**路**火锅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月15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3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南部县**路**火锅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3月5日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开始经营位于南部县**路**火锅店,宋某某负责管理厨房,张某某负责大厅收银、接待客人等。同年7月底,因生意不好,宋某某为了节约成本、提升锅底口感,提出将顾客食用后剩下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进行回收、提炼加工,制作成“老油”掺入锅底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并将该决定告知张某某。2020年8月至12月,宋某某、张某某在红锅锅底及鸳鸯锅的红锅中掺入“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获取非法利润。在此期间,**火锅串串店销售金额共计1249242.24元,锅底销售金额为162978.42元,其中含有“老油”的红锅锅底、鸳鸯锅底销售金额为135362.33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退赃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赃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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