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 南充:小伙聚餐后酒驾身亡,家属状告同桌8人,索赔90万……


一男子邀请亲友聚餐, 饭后有个小伙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离开,发生了车毁人亡的悲剧。死者家属状告宴会主人及同席饮酒和就餐人员,索赔90万余元。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宴会主人及同席人员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1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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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醉酒驾驶酿悲剧 小伙走上不归路


2018年2月20日, 农历正月初五,营山县城荡漾着新春佳节的喜气。当天晚上, 家住县城的80后男子袁某邀请了多位亲友,在县城一家餐厅团年聚餐。其中有个姓何的小伙子,是袁某的朋友,生于1989年7月,已经结婚,并养育了一个刚满4岁的女儿,当晚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前来就餐。席间,袁某购买了大量酒水供客人饮用,大家相互敬酒,其中女青年王某因要照顾小孩没有喝酒, 其余人员都喝了数量不等的酒。男子熊某有事吃到一半先行离开。

吃罢饭,众人作别散去。何某临走时,同席饮酒的侯某提醒他说,莫骑车,路上有查酒驾的。何某说没事,径直驾驶摩托车离去。当行驶到营山县重庆配套产业园延长线路段时,因饮酒过多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翻,何某当场死亡。经检测,死者何某属醉酒驾驶,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痛失亲人太悲苦 状告同席8宾主

因为要寻找当晚究竟是哪些人与何某同桌喝酒,直到2019年5月,死者的妻女和父母才将同席的8人全部告上营山县法院。2019年7月25日, 该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4原告及被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均未到庭应诉。

庭审中,4原告请求法院判令8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902844.5元。4原告认为, 被告袁某作为饭局的邀约者和支持者, 在席间提供大量烈性劲酒供大家饮用, 在明知何某严重饮酒的情况下仍让何某独自一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 是导致何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侯某、郑某、王某、熊某、宋某、王甲、王乙7人作为同桌聚餐者与何某共同饮酒, 在明知何某醉酒后未尽劝阻、提醒等义务,导致何某在回家途中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因此应当与被告袁某对何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心请客却惹上人命官司,袁某显得很无奈,他辩解说,我请客是事实,但当时不知道何某是骑车来的还是打车来的。何某是成年人,应该知道喝酒不开车的道理。
未尽义务出人命 同桌赔钱买教训

法院审理认为, 死者何某参加朋友聚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意识到大量饮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 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责。当晚同桌饮酒者, 都有不使他人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相互间应该履行提醒、劝阻等义务, 特别是饭局的组织者袁某其义务应更多、责任更大。被告熊某虽席间先行离开, 但不能证明熊某在席期间对死者何某饮酒有提醒及劝阻行为, 故被告熊某也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被告侯某虽然提醒何某不能开车, 但其劝阻未达到效果, 故仍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未饮酒,但同桌有举杯相敬行为, 不能证明她在席期间对何某饮酒有提醒及劝阻行为,故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袁某对何某死亡遭受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郑某、王甲、王乙、宋某各承担3%的责任,侯某、熊某各承担2%的责任,王某承担1%的责任。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4原告90032.45元;郑某、王甲、王乙分别赔偿27009.75元;侯某赔偿18006.49元;王某赔偿9003.245元。因被告熊某和宋某不知具体身份信息, 暂未判决赔偿。

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人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承担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提醒、劝阻、通知义务,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即使未劝酒但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也应负相应责任。但对于他人在酒后犯罪、殴打他人、自毁财务等情形,一般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共饮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醉酒驾驶,一般能预见到损害后果,故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微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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