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什么 情况?南充一男子广场上打了一场羽毛球,结果赔了5万多


       一名64岁的男子,在广场上与人打羽毛球, 他在后退接球时, 撞倒了背后一位87岁的老人,致其左腿两处骨折。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打羽毛球的男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受伤老人5万多元。

接球撞倒八旬老人致其左腿两处骨折

     南部县东坝镇居民周某,平时喜欢锻炼,一到冬季常与人在镇上的向阳广场打羽毛球。2018年11月14日中午12时许,时年64岁的周某又和球友在向阳广场打起了羽毛球。当时广场上有打羽毛球的,有打乒乓球的,还有跳舞的,十分热闹。当周某在接对手打过来的一颗球时,见那球飞得有点高,他便后退了一步,扬起拍子准备去接球,不料却一下撞上了后面的一位老人,对方一个趔趄跌倒在地,周某球没接住,自己也摔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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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位被撞倒的老人任某,时年87岁,也是南部县东坝镇人。当天他从向阳广场经过,被周某不慎撞倒,伤势十分严重,当时就爬不起来。当天,任某被送往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他的左肱骨近端和左股骨颈骨折。任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33天,于2018年12月17日伤愈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4419.61元。在任某住院期间,周某为他支付了4020元。


伤者提起民事诉讼被告辩称自己无责

     出院后,任某及其家人找到周某,要求赔偿,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任某遂于2019年1月14日向南部县法院状告周某, 要求判令周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7119.61元。

  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任某诉称:“2018年11月14日中午, 周某在东坝镇向阳广场打羽毛球, 在接球过程中其后背撞到了我,并跟随倒下砸在了我的身上,导致我受伤。在我住院治疗期间,周某除支付少量的护理费外,拒不支付其他费用,我因为无力医治,只好出院回家休养。现在,我找周某要求赔偿时,他甚至拒绝承认撞伤我的事实。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某支付我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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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承担八成责任

     双方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被告周某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对此,南部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东坝镇向阳广场是市民休闲活动的场所,时常人员众多,原、被告双方在广场运动休闲时均有防止造成他人及自己人身损害的义务。周某在打羽毛球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撞倒任某,致其受伤, 周某具有重大过错。同时,任某系高龄老人,行动不便, 未能预见到他人在运动时可能给其带来伤害而远离或及时避让, 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法院酌情认定周某承担80%的责任,任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近日, 该院一审判决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任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1843.69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律师说法

侵害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1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打羽毛球将原告撞倒,存在过错,而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 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也提醒在公共活动场所锻炼和经过的市民, 一定要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记者 何显飞)


内容来自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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