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 耍朋友闹分手,20万的“爱情账”怎么算?

   阆中一对恋爱了3年的男女分手后,男子向女子索要恋爱期间转账给她的20万元,称那是彩礼,但女子否认此款属于彩礼,而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不予返还,被男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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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三年 他向她转账20万元

柳镐和白洁都是阆中市人。


2015年2月,经朋友介绍,柳镐和白洁认识了。  


2016年春节,柳镐在阆中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6年8月,经二人协商, 白洁在阆中城里租了一套住房, 以便二人在阆中共同生活时居住。随后,白洁又来到天津,与柳镐共同生活。


当年春节,他们回到阆中,一起住在白洁所租房屋中。2018年4月,柳镐在阆中购买的新房开始装修,白洁受柳镐之托,帮助他联系装修事宜并支付了部分装修费。2018年夏天,白洁与柳镐断绝了关系。 后据柳镐称, 在恋爱期间的2017年1月25日,他向白洁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彩礼。


对簿公堂索要钱款 是否彩礼成为焦点

二人分手后,柳镐向白洁索要20万元“彩礼”,但白洁说那不是彩礼,而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 拒绝返还。 柳镐遂于2018年9月向阆中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白洁打起了官司。


  案涉2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对于柳镐转账给自己的20万元,白洁认为不是彩礼,称那笔钱在二人同居期间已经消费。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二审改判返还10万元

阆中市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二人同居生活长达3年多, 在这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消费,柳镐向白洁转账的20万元应当属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中由柳镐支付的费用。同时,本案中柳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转给白洁的20万元是彩礼, 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柳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柳镐与白洁恋爱期间向白洁转款20万元, 柳镐主张是彩礼没有相关依据证明, 且本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白洁抗辩,柳镐给付的20万元包括装修房屋费用,在阆中租房的租金及共同生活开支等费用,但白洁提供的装修费用单据金额为30976元, 两年租房费用2万元,加之柳镐在天津工作,与白洁不是一直同居生活,白洁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万元已全部耗尽。现白洁与柳镐断绝恋爱关系, 根据双方的生活状况,法院酌定白洁部分返还。


  近日,南充中院终审改判白洁向柳镐返还10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 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男方给付的属于彩礼, 法院是会支持男方诉请的,但法院查明并非彩礼,而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故终审判决部分返还。


内容来源:南充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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